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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发布时间:2025-07-17 15:20编辑:建工律师浏览(52)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民法典以及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分别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807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35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两条文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是“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虽然这里没有强调必须是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但结合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的行文逻辑,这里应指有效的施工合同,因为若是也包括无效的施工合同在内,则施工主体应表述为“实际施工人”,而非承包人。

    因此,作为专为无效施工合同创设的施工主体概念 “实际施工人”不属于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体的范围 。最高院民一庭在《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对此也进行了强调(P1043)。

    在这里顺便提一下,关于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享有主体“承包人”的范围 ,最高院民一庭在上述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认为:

    既不包括实际施工人,也不包括勘察、设计、监理以及分包人 ;不过,如果采取的是包含设计费与勘察费的总承包模式(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的EPC模式、设计采购与施工管理总承包的EPCM模式、设计+施工总承包D+B模式),那么鉴于设计费与勘察费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承包人可以就该部分费用主体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