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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发布时间:2025-07-17 15:04编辑:建工律师浏览(195)
裁判观点
四川高院民一庭裁判观点:此处的实际施工人,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具体实施工程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实践中主要包括转包关系、违法分包关系以及挂靠或者借用资质的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2020年建工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不属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理由如下:
一、从法律价值取向看,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对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作了禁止规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也对此作了禁止规定。这些规定都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应当为包括实际施工人在内的所有人遵守。因此,若赋予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无疑将导致对违法行为予以鼓励的现象,不符合国家对建设工程加强管理规范的立法意图。
二、从权利实现条件看,无论是转包还是违法分包,因均未经过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可能认可实际施工人这一主体的存在,更不可能同意与之协议将工程折价。同时,在肢解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所得折价补偿款有限,若赋予实际施工人越过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与发包人就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拍卖整个工程以优先实现其债权,显然不具合理性,且对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不公平。即使全部转包,由于转包人形式上仍维持与发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也难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履行行使优先受偿权应有的催告、协商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