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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的补偿标准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5-07-07 13:59编辑:民商律师浏览(90)

    一、

    居住权的补偿标准有哪些

      居住权的补偿标准具体多少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1.一般来说,当一方依据拆迁政策与他人共同取得安置房屋的居住权时,即使共同居住的他人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也不能排除其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即享有居住权。

      2.当居住权人另行购买或租赁房屋并自动迁出安置房屋后,其居住权归于消灭,但此时居住权人享有向房屋所有权人主张经济补偿的权利。

      3.这一补偿的具体数额,通常需要根据双方协商、房屋的实际价值、居住权人居住的时间长短、对房屋的维护情况等多种因素综合考量后确定。

    二、

    居住权的定义及法律规定

      找法网提醒,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这是《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对居住权的明确定义。

      1.《民法典》还规定了居住权合同的必要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2.居住权的设立需要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值得注意的是,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